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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松山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
东莞松山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07-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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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松山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法》《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1号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8 )、《东莞市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国 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东府〔2019〕24号)、《东莞松山 湖高新区关于加快松山湖科学城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松 山湖发〔2021〕1号),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 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支撑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东莞松山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 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科技发展资金安排,纳入松山湖高新区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是具体执行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松山湖财政分局是本办法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松山湖的区域范围包括松山湖高新区和松山湖科学城。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共性技术是指介于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之间,在 多个领域内已经或未来有可能被广泛采用、对多个产业发展能 起到根基作用的基础技术。本办法所称共性技术平台主要任务 是围绕松山湖及东莞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应用 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为科技型企业提供 产品研发设计、检验测试等公共化、专业化和社会化服务,聚 集和培养优秀人才,促进产学研结合,增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引导新技术的应用和成果转化。

第六条  中试是指科技成果从试验原型到产品批量生产 (技术批量应用)之间的工程化试验阶段。本办法所称中试验 证基地是指具备固定场地、技术设备条件、中试服务能力,围 绕前沿产品创制、概念产品试制、产学研联合攻关等中试需求, 对科技成果熟化、二次开发、工程化、工艺化等提供中试服务的产业化开放型载体。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工场是指具备固定场地、专职团 队和设备条件,面向创业团队、创客、初创型企业等创业者及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求,提供产品设计、技术研发、样品试制、创业辅导等服务的创新创业开放型载体。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的居间、经纪或代 理活动取得合理佣金,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或高校、科研机构内设技术转移专门机构。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交易订立的 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实施许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五类合同。

第十条  本办法面向单位及个人组织申报,申报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本办法的法人单位应为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高校、科研机构(含“新 型研发机构”)、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复同

意在松山湖设立的高校分校区,以下统称为“松山湖单位”。

申报本办法的个人应为在松山湖单位任职,或在松山湖开展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活动的个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2. 近三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市场

监管、自然资源、环保、节能、社保、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 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相关部门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没产品。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单次处罚中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没产品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上。

3. 近三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不含单次1000元及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4. 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 经松山湖管委会研究认为不应予以资助。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  支持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一)支持科技成果在松山湖落地转化,产业化投资额超  3000万元(剔除土地投入和各级财政补贴)的,按实际投资

额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二)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依托高校及科研机构创新资源在  松山湖开展成果落地转化工作,项目产业化投资额超过500万 (剔除土地投入和各级财政补贴)的,对项目按实际投资额 1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成功引进上述项目的新型研 发机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支持企业承接境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科技成果并在松山湖实施转化,对产业化效果明显的项目,签订技术 转让、实施许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20万元及以上的,按不超过 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技术转让、实施许可合同购买方奖励。每家单位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四)鼓励松山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与东莞市内企业 开展成果转移转化的协同创新,对于产业化效果明显的项目, 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的技术交易额20万元及以上的,按不超过技 术交易额的2%给予技术开发合同受托方奖励,每家单位每年最

高奖励100万元。

(五)符合本条款的同一单位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第十二条  建设共性技术平台和中试验证基地

支持高校、科研机构、龙头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 各类创新资源组建创新联合体,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 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半导体 及集成电路产业等领域,在松山湖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共性技术 平台和中试验证基地,开展实验室成果开发和优化、投产前试 验或者试生产服务,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总资助金额最高500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开放前沿技术应用场景

在智能交通、智慧医疗、在线教育、智慧城市、产业数化转型、政务服务、无人驾驶、无人机测试、医药及医疗器械 临床试验等领域,面向松山湖单位开放一批公共应用场景。鼓 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面向松山湖中小企业开放生产或试 验场景,对承担前沿技术应用场景项目建设的牵头单位,按照 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总资助金额最高200万元。

第十四条  引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一)支持引进和培育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转移服 机构,对松山湖单位被科技部认定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且经科技部考核评价为优秀的,给予50万元奖励;评价为良好的,给予15万元奖励。每家机构仅奖励一次。

(二)实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奖励制度,对技术合同 认定登记服务机构,按技术合同认定额万分之一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三)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经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备案) 促成松山湖单位发生技术交易,按照技术转移服务费的50%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和实践

(一)支持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广东)建设,壮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队伍。被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广东)培养的中级技术经纪人、高级技术经理人和国际注册 技术转移经理人(RTTP),获得证书后在松山湖连续从事技术 转移转化工作满1年,并促成技术交易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和2万元奖励。

(二)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促进科技成果加速转移转化。 每年资助一批科技特派员,驻点松山湖功能区的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给予每个科技特派员项目10万元资助。

第十六条  支持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

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对已 在东莞市共享服务平台上注册备案的单位,根据仪器设备的对 外服务次数、机时数、样品数、用户满意度以及服务收入等参数进行考评,对于年度考评优秀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支持创新创业社区建设

落实《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项目入驻管理及扶持暂行办法》,支持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高质量建设。

鼓励入驻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的新型研发机构、企业 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 等产业方向建设创新工场。对承担创新工场建设项目的单位, 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总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八条  申报组织

本办法全年受理申报、每半年组织审批。申报通知通过松 山湖管委会官网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对象应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受理审核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负责受理和审核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 完整或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通知申报 对象进行补充和更正,申报单位应按通知要求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可根据实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或委托 第三方机构组织审核或评定,开展现场考察或组织答辩,形成拟资助项目清单。

第二十条  征求意见及社会公示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将拟资助项目清单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 见并进行社会公示,社会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 个人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进行处理及答复。

第二十一条  报批审定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结合部门意见及社会公示情况,将拟资助项目报请松山湖管委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  资金拨付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根据松山湖管委会审批结果,向松山湖 财政分局提交资助资金拨付资料,松山湖财政分局按程序及时拨付资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得本办法资助的单位,应按照有关会计法 规制度做好财政资助资金的账务处理,对受资助项目发生的各 项费用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按要求规范财政资助资金使用管理,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获本办法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存在以下行为 的, 一经查实,将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并追缴已拨付的或 违规使用的财政资助资金,同时取消其3年内申报松山湖财政 资助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申报资料骗取财政资助的;

(二)截留、挤占或挪用财政资助资金的;

(三)资助项目涉及剽窃或侵夺他人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的; 

(四)同一项目重复申领松山湖同类资助,或同一经费支出多头记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如与现行其他法律法规或 范性文件有冲突,以上位法和制定主体层级较高的文件内容为 准。本办法与松山湖管委会出台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同一项目“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会同松山湖财政分局做好 本办法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本办法修订或延续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 12  3 1 日。自2021年1月1 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的项目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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