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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知识产权资助办法(2022年修订版)》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知识产权资助办法(2022年修订版)》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10-13 00:00:00
655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知识产权资助办法

2022年修订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东莞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城市、县域、园区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知识产权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情况,修订形成《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知识产权资助办法2022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办法》目的为加快提升园区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研发水平,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着力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和服务水平,完成松山湖国家知识产权强国试点园区建设。

第二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纳入园区财政预算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松山湖分局、东莞市财政局松山湖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松山湖管委会相关规定,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资助的项目范围包括:境外商标注册资助项目,专利奖、商标奖奖励项目,知识产权强企培育项目,专利代理机构办公场地租金资助项目,专利保险资助项目,知识产权保护资助项目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五条 资助对象及条件

本办法资助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登记注册地在园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具有松山湖户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松山湖居住证的个人;

(三)园区全日制中小学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

(四)非园区户籍居民的个人或者未持有有效松山湖居住证的个人,至申请本项目资助时在园区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含1年)。

其中专利、商标的授权地址必须是园区地址,资助所涉专利需通过电子申请,申请资助时的专利状态为有效,且资助对象为专利第一申请人。

 

第三章资助标准

第六条 境外商标注册资助项目

(一)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在获取《商标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核准注册后一次性申领资助,每件资助商标注册官费的30%(按成功注册国家计算),但最高不超过25000元。

(二)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

(三)在单一国家,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000元。

上述三项资助项目,同一件商标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七条 专利奖、商标奖奖励项目

  1. 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含外观设计金奖)、专利银奖(含外观设计银奖)和专利优秀奖(含外观设计优秀奖)的项目,分别奖励10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专利优秀奖和杰出发明人奖的项目,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和5万元。

(二)获评中国商标金奖的,对中国商标金奖中的商标创新奖、商标运用奖、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特别奖的获得者资助100万元;商标保护奖获得单位资助50万元,若获得者为个人资助10万元。

第八条 知识产权强企培育项目

(一)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资助项目

1、对首次认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的企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高校院所,按其实际发生的初次认证费用,每家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不列入资助范围

2、已获得市级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资助的不在此子项目资助范围内;市级或园区关于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的资助项目,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

(二)对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批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批东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每家一次性资助5万元。同一年度获多项奖励的,以单项最高金额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专利代理机构办公场地租金资助项目

202011日后注册在园区且取得国家备案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按实际缴纳办公场地租金的一半给予资助,每月最高资助6000元。租金资助实行先交费后申请资助的形式,最多资助3年。

第十条 专利保险资助项目

对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或专利代理机构,按其购买专利保险实际支出保费的25%给予补贴,同一单位同一年度专利保险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专利保险保费补贴的险种包括专利执行险、专利侵权责任险、境外参展专利侵权责任险、专利代理责任险、专利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等险种。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保护资助项目

对园区企业为维护自身专利权益,主动提起或被动应对的国内外专利、商标诉讼,并获得胜诉,国内胜诉每件给予资助不超过2万,每个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20万元;国外胜诉每件给予资助不超过5万,每个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资助申请与流程

第十二条 每年在松山湖管委会官网(http://ssl.dg.gov.cn/)上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受理资助项目申报。申报和审批流程如下: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根据申报通知(申报指南),通过园区在线申报系统提交申请材料。

(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松山湖分局组织进行形式审查。

(三)形式审查合格的,由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松山湖分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在松山湖管委会官网向社会集中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松山湖分局将拟资助奖励项目按相关程序报批,并由东莞市财政局松山湖分局做好资金拨付工作。若异议成立,则取消其资助项目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其中(一)至(三)的计算时限从资助申报前2年的11日起,至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结束止。

(一)有专利(商标)侵权行为的。

(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环保、节能、社保、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等方面(不含海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相关部门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没产品。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没产品是指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没产品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上的。

(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含单次3000元及以下罚款以及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不含海关行政处罚)。

(四)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为零的(按市统计局口径)。

(七)经松山湖管委会研究认为不应予以资助的。

如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资助后,发现其在项目申报时存在按规定不予资助的情形,将追回资助资金。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

获得本办法资助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原则上严格按照当年的资金预算使用。如果当年申请资助超出预算,超出部分将在下一年度补发资助。

 

第五章

第十五条申请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松山湖分局通知东莞市财政局松山湖分局停止拨付资助奖励资金,并追缴已拨付资金,取消申请对象3年内申报园区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和凭证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将与实际支出内容不相符的票据入账骗取财政资金的。

(三)重复申请资助项目,将同一笔经费支出多头记账,在不同的项目重复列支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

第十六条 参与本办法项目审查、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发生重大过错和违法违规行为时,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提出的评估意见存在重大问题或明显漏洞、严重失实的,可视情节轻重,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园区此前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相关条文内容如与园区现行的其它政策有重叠,实行从高不重复原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松山湖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1231日。202011日至20241231日,符合本办法的项目纳入本办法资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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