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上市企业的引进,全面抓好松山湖上市公司总部基地企业的上市培育和扶持工作,推动园区上市企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鼓励上市企业集聚
(一)建设松山湖上市公司总部基地。积极推进松山湖上市公司总部基地建设,在松山湖范围内推出总规模不少于1200亩的优质产业用地,用于承接优质上市企业入驻,支持准上市企业发展,加快形成集聚效应。基地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划分若干区域,全面满足企业总部办公、经营管理、研发设计、中试生产、生产制造等需求。
二、鼓励企业上市发展
(二)实施上市辅导补助。鼓励企业开展上市辅导,对有意申请上市且经东莞市政府认定为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给予企业完成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保荐费等中介费用补助10万元。
(三)实施上市挂牌奖励。企业申请在境内资本市场(含科创板)上市或在香港主板资本市场(仅限于H股)上市并经法定机构正式受理资料的(红筹企业除外),奖励190万元。
三、强化经营发展支持
(四)给予办公用房支持。对新迁入上市公司总部基地的企业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结合企业地方财力贡献情况给予补助。其中: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购房成交价格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五年等额发放;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
(五)给予企业成长奖励。对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上市企业,自认定后第一个会计年度起,且在政策有效期内,按其形成的地方财力增长幅度(与前3年最高年份对比)给予奖励。增长20%至40%(含)的,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增长40%至60%(含)的,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增长60%以上的,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
四、强化融资贷款支持
(六)实行上市融资奖励。成功在境内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或境内上市公司自迁入松山湖园区后12个月内增发股票融资,按募集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融资奖励。
(七)实行贷款贴息补助。上市企业如获得符合《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实施办法》条件的信用贷款,按办法规定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50万元。
五、提升人才安居保障
(八)提供高管个税奖励。上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政策条件的,按其当年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个人所得税市留成部分的最高不超过80%标准奖励至个人,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
(九)提供住房配套保障。对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上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在我市无购房(含人才房)记录的,结合企业地方财力贡献情况实施住房货币补助。其中:购房的,按照购房成交价格的50%给予补助,每人最高补助200万元,分5年等额发放;租房的,按每人每月最高3000元给予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提供子女入学保障。优先协调安排上市企业员工子女就读公办中小学,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符合园区入学条件的上市企业员工子女入读民办中小学的,可给予学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阶段学费补助5000元/学年,初中阶段学费补助6000元/学年。
六、提升政务服务品质
(十一)加大上市企业全流程服务保障力度。优先保障上市企业、准上市企业用地需求,办理用地手续时,参照市重大项目享受“绿色通道”政策,优先列入年度土地出让计划。优化上市公司、准上市企业协调服务机制,实施领导挂点服务,高效解决企业经营发展中的各类问题和诉求。谋划布局建设一批人才房、公租房,优先保障上市企业工作人员的住房需求。
七、其他事项
(十二)本措施涉及的奖励将以园区最终出台的科技、金融、产业、人才等政策为准。
(十三)本措施各项任务可视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四)本措施由松山湖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