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服务
Information Service
当前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资讯服务
产业扶持政策
东莞松山湖促进源头创新实施办法
东莞松山湖促进源头创新实施办法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07-08 00:00:00
333

东莞松山湖促进源头创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关于加快松山湖 科学城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松山湖发〔2021〕1 ),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松山湖的基础与应用基础研 究,大幅提升源头创新能力,支撑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

先行启动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东莞松山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 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纳入松山湖高新

区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是具体执行本办法的业务主管

部门,松山湖财政分局是本办法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松山湖的区域范围包括松山湖高新区和松山湖科学城。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申报对象按申报通知要求 执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面向法人单位组织

申报,申报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 松山湖财政的高校、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

以下统称为“松山湖单位”。

(二)按要求完成火炬统计等各项科技统计工作,近两年没有拒报情况,且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2. 近三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市场 监管、自然资源、环保、节能、社保、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 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相关部门给予责 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 罚没产品。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单次处罚中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没产品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上。

3. 近三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不含单次1000元及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4. 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 经松山湖管委会研究认为不应予以资助。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六条  省市区联动支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

每年安排1500万元,依托“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 金东莞市联合基金”,联合省科技厅、市科技局共同支持基础与 应用基础研究。具体委托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七条  大科学装置开放课题计划

每年安排500万元设立开放课题,依托散裂中子源等国家 重大科学装置,开展多学科交叉研究与应用、大科学装置相关 技术研发与实验方法开发。具体委托大科学装置运营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际重大科技项目配套支持

鼓励松山湖单位组织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 程、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经评审符合要求的,按松山湖单位所获立项单位分配金额的1:1

最高给予1000万元配套支持。

第九条  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奖励

支持松山湖单位及其科研人员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和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按照所获立项单位资

助金额的10%,在项目验收通过后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支持企业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

支持企业独立、联合或委托国内外高校与科研机构开展基 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每年评选择优补助不多于10家企业,按企

业实际投入的20%,给予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补助。

第十一条  奖励国际高水平源头创新成果

支持松山湖单位在《Science》《Nature》《Cell》发表基础与 应用基础研究论文,对松山湖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论文,给 予松山湖单位的第一作者与通讯作者每篇合计10万元奖励;对 松山湖单位为第二或之后署名单位的论文,给予松山湖单位的

第一作者与通讯作者每篇合计5万元奖励。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申报程序按组织实施单位的申报通

知要求执行。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全年受理申报、 每半年组织审批。申报通知通过松山湖管委会官网向社会公开  发布,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受理审核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负责受理和审核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

 

 

 

 

完整或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通知申报 单位进行补充和更正,申报单位应按通知要求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可根据实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审核或评定,形成拟资助项目清单。

第十四条  征求意见及社会公示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将拟资助项目清单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 见并进行社会公示,社会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 个人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进行处理及

答复。

第十五条  报批审定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结合部门意见及社会公示情况,将拟资

助项目报请松山湖管委会审定。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根据松山湖管委会审批结果,向松山 财政分局提交资助资金拨付资料,松山湖财政分局按程序及时

拨付资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资助项目的监督管理,执行“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东莞市联合基金”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资助项目的监督管理,按照大科学装置运营单位发布的有关要求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九条奖励资金拨付至松山湖单位,由 单位自行制定奖励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其中不少于70%应分配给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条  获得本办法资助的单位,应按照有关会计法规 制度做好财政资助资金的账务处理,对受资助项目发生的各项 费用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按要求规范财政资助资金使用管

理,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获本办法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存在以下行为 的, 一经查实,将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并追缴已拨付的或 违规使用的财政资助资金,同时取消其3年内申报松山湖财政 资助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一)提供虚假申报资料骗取财政资助;

(二)截留、挤占或挪用财政资助资金;

(三)资助项目涉及剽窃或侵夺他人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

(四)同一项目重复申领松山湖同类资助,或同一经费支出多头记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或规范性 文件有冲突,以上位法和制定主体层级较高的文件内容为准。 本办法与松山湖管委会出台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

同一项目“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会同松山湖财政分局做好 本办法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本办法修订或延续的重

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 12  3 1 日。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

本办法的项目纳入本办法资助范围。

我要留言
© 2024 松山湖商务与投资促进局 粤ICP备2022110537号-1
我要留言
公司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留言内容
提交
提交成功
感谢您的留言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