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产业集群的实施意见》(东府〔2021〕10号)、《东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建立“链长”通过“链主”企业推动产业链建设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传导机制,充分发挥“链主”企业引领带动作用,提升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构建良好产业生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东莞市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管理、服务和相关支持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链“链主”企业是指处于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优势地位,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技术产品创新和产业生态构建有重大影响力,有能力且有意愿对增强我市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健全和壮大产业体系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
第四条 东莞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工作原则上在“十四五”期间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围绕我市“4+5”战略性产业集群,结合产业发展实际确定若干条重点产业链,每条重点产业链遴选2-3家“链主”企业,构建“9个战略性产业集群+N条重点产业链+多链主”体系。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申报条件及标准:
(一)属地原则:依法在东莞市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规模实力: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50亿元;其他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
(三)领军地位:企业在国内同行业具有一定规模优势和行业领导地位,属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民营企业500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省大型骨干企业或其主导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率排名前列的企业。
(四)自主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3%,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相关领域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具备国家级、省级高层次领军人才、团队的优先考虑。牵头或参与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拥有省级以上创新研发平台(包括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及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优先考虑。
(五)持续经营能力: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好的成长性,盈利能力长期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产品质量精良,管理模式创新、具有品牌核心竞争力;企业产品能耗低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
(六)产业带动能力:产业链带动能力强,资源整合能力突出,在所属重点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0家,其中在市内配套的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企业原则上不少于10家。
(七)其他要求:企业政治可靠、积极作为、主动担当,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企业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申报时没有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环境违法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组织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农业农村局制定“链主”企业年度申报通知,明确“链主”企业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审核材料和遴选程序等内容,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申报材料应包括:
1.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申请书;
2.重点产业链培育发展实施方案;
3.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4.申报重点产业链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的佐证说明材料;
5.最近三个年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或提供其他研发费用说明材料)等、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佐证说明材料;有效专利、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目录;参与或主导国际/国家标准目录;
6.质量荣誉、品牌荣誉、管理荣誉、企业能耗水平等证明材料;
7.上一年度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发票等佐证材料;
8.“信用东莞”(https://credit.dg.gov.cn/)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
9.有助于佐证“链主”企业评价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10.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专家评审。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农业农村局分别邀请有关行业专家,组成“链主”企业评审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评审意见,提出“链主”企业建议名单。
(三)“链长”审定。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农业农村局将拟选定的“链主”企业建议名单报产业链所属“链长”审定。经“链长”审定同意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汇总。
(四)公示发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政务网站将拟选定“链主”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开发布东莞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结果,有效期三年;公示有异议的,根据异议内容进行核实处理。
第三章 跟踪支持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农业农村局建立东莞市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库,将获得“链主”企业称号的企业纳入“链主”企业库管理,予以重点扶持发展。
第八条 定期梳理汇总“链主”企业诉求,完善企业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定期将更新的“链主”企业库名单推送给有关单位,在产业促进、产业空间、工业投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金融服务、土地和人才保障、承担国家、省重大专项等领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农业农村局对“链主”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获得东莞市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称号的企业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市相关战略性产业集群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发展报告,报告内容应包含企业自身持续发展、自主创新、市场影响力、带动产业链发展等有关情况。市相关战略性产业集群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年度发展报告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一年未提交年度发展报告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出内部提醒,并纳入观察名单;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发展报告的,取消其东莞市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称号,从“链主”企业库中移除,不再享受有关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农业农村局对“链主”企业实行每三年一次复核,复核标准和程序原则上参照遴选标准和程序执行,复核结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汇总。
未通过复核的企业,取消其东莞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称号并从“链主”企业库中移除,不再享受有关支持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评审小组在遴选管理过程中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参与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的,一经发现,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撤销东莞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称号,并将其从“链主”企业库中移除:
(一)提供虚假和材料数据;
(二)被税务部门查实,有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行为的;
(三)被生态环境部门处以《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六、七条中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处罚类型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五)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企业注册地迁出东莞市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