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松山湖支持技术研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关于加快松山湖 科学城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松山湖发〔2021〕1号),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松山湖技术研发水平,支撑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东莞松山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 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纳入松山湖高新区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是具体执行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松山湖财政分局是本办法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松山湖的区域范围包括松山湖高新区和松山湖科学城。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面向法人单位组织申报,申报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高校、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以下统称为“松山湖单位”。
(二)按要求完成火炬统计等各项科技统计工作,近两年没有拒报情况,且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2. 近三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环保、节能、社保、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 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相关部门给予责 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 罚没产品。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没产品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上。
3. 近三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不含单次1000元及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4. 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 经松山湖管委会研究认为不应予以资助。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研发机构,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研发场所;
(二)有自有研发设备;
(三)有专门研发队伍;
(四)有持续研发投入;
(五)有具体研发项目。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七条 企业研发投入补助
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 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符合税法规定可税前加计扣除研 发费用金额超过50万元的企业,按企业年度可税前加计扣除研 发费用金额不高于5%的标准,每年最高给予每家企业100万元补助。
第八条 科技项目奖励
支持松山湖单位承担国家或省科技主管部门立项项目,按 照所获立项单位资助金额的10%,在项目验收通过后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补助
对在松山湖注册设立的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 给予50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
对经国家或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在松山湖设立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分中心,按该分中心设立后年度研
发投入的50%,连续三年给予运营补助,总补助金额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和300万元。
第十条 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助
支持规上企业建立研发机构, 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一次。
支持企业在国内双一流高校建立研发机构,或联合国内外 高校、科研机构在松山湖合作共建研发机构,按企业对该研发
机构投入总额的20%最高给予1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
支持东莞市外的规上企业在松山湖新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对设立后首两年年均研发投入超过500万 元的研发机构,按首两年年均研发投入金额的10%,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
支持规上企业自建或与境外机构合作共建境外研发机构, 对经商务部门备案的境外研发机构,按每家5万元标准奖励所属企业,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
第十一条 研发机构认定奖励
支持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提升研发水平,对其新认定的国 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500万元和100万元;对其 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30万元;对其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 港澳相关研发机构资助
支持松山湖单位与港澳高校、科研机构设立联合实验室, 对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粤港澳联合实验室,按照市级资助金额的1:1最高给予500万元配套经费支持。
支持港澳高校、科研机构在松山湖设立独立法人研发机构, 按该研发机构建设投入的50%,连续三年给予建设经费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500万元。
支持港澳地区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在松山湖注册设立分支机构,按该分支机构设立 后年度研发投入的50%,连续三年给予运营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1000万元。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组织
本办法第七条每年集中申报及审批一次,其他条款全年受 理申报、每半年组织审批。申报通知通过松山湖管委会官网向 社会公开发布,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受理审核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负责受理和审核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通知申报 对象进行补充和更正,申报单位应按通知要求补充、更正并重
新提交申报材料。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可根据实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或委托 第三方机构组织审核或评定,开展现场考察或组织答辩,形成拟资助项目清单。
第十五条 征求意见及社会公示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将拟资助项目清单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 见并进行社会公示,社会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 个人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进行处理及答复。
第十六条 报批审定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结合部门意见及社会公示情况,将拟资助项目报请松山湖管委会审定。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根据松山湖管委会审批结果,向松山湖 财政分局提交资助资金拨付资料,松山湖财政分局按程序及时拨付资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获得本办法资助的单位,应按照有关会计法规 制度做好财政资助资金的账务处理,对受资助项目发生的各项 费用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按要求规范财政资助资金使用管理,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获本办法资助的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 一经查 实,将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并追缴已拨付的或违规使用的 财政资助资金,同时取消其3年内申报松山湖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申报资料骗取财政资助;
(二)截留、挤占或挪用财政资助资金;
(三)资助项目涉及剽窃或侵夺他人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
(四)同一项目重复申领松山湖同类资助,或同一经费支出多头记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同一技术创新中心(或分 中心)从省级升级至国家级,同一研发机构先后获得市级、省 级和国家级认定,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有关标准,按照“就高补差”方式给予资助。
第二十一条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奖励国家、省、市科技项目暂行办法》(松山湖发2018〕14号)实施期间获得立项 但未开展验收的项目,在本办法实施期间验收通过的,参照原办法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或规范性 文件有冲突,以上位法和制定主体层级较高的文件内容为准。 本办法与松山湖管委会出台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同一项目“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会同松山湖财政分局做好 本办法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本办法修订或延续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 12 月 3 1 日。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
本办法的项目纳入本办法资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