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松山湖科技企业培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关于加快松山湖 科学城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松山湖发〔2021〕1号), 进一步完善科技企业培育体系,构建“高企—瞪羚企业—百强 企业—双三企业—双五企业”的创新型企业梯队,推动松山湖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支撑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东莞松山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 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纳入松山湖高新区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是具体执行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松山湖财政分局是本办法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松山湖的区域范围包括松山湖高新区和松山湖科学城。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面向法人单位组织申报,申报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孵化器、科研载体和科 技服务机构。其中,企业、孵化器和科研载体(以下统称“松 山湖单位”)需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
(二)按要求完成火炬统计等各项科技统计工作,近两年没有拒报情况,且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予资助:
1.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2. 近三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环保、节能、社保、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 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相关部门给予责 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 罚没产品。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没产品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上。
3. 近三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不含单次1000元及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4. 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 经松山湖管委会研究认为不应予以资助。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是指符合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要求,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本办法所称市瞪羚企业和市百强企业,是指经东莞市科学 技术局按《东莞市培育创新型企业实施办法》(东科〔2020〕40号)认定的瞪羚企业、百强企业。
本办法所称双三企业是指同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且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达到3%的高企。
本办法所称双五企业是指同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且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达到5%的高企。
本办法所称科研载体,是在松山湖注册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新型研发机构、大学科技园。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八条奖励对象为当年认定或落户的高企 以及瞪羚、百强、双三、双五高企;第九条奖励对象为经认定 的市级及以上孵化器;第十条奖励对象为当年孵化培育及引进 高企的科研载体;第十一条奖励对象为辅导松山湖内注册企业通过高企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章‘支持措施
第八条 创新型企业扶持奖励
(一)高企扶持奖励
1. 高企认定奖励。对当年首次通过认定的高企一次性奖励10 万元,当年重新通过认定的高企一次性奖励5万元。
2. 高企落户奖励。对原注册地址在东莞市以外地区且仍在认定有效期内的高企,其注册地址及实际办公地址均于当年变更至东莞松山湖,给予一次性20万元落户奖励。
(二)瞪羚企业奖励。对通过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百强企业奖励。对通过认定的百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双三企业扶持奖励。对经审核符合双三企业标准的高企,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五)双五企业扶持奖励。对经审核符合双五企业标准的高企,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家企业申领双三、双五企业奖励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
家孵化器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评选奖励。
对市级及以上孵化器进行评比,对总评分排名前三的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十条 科研载体培育高企奖励
(一)对于在科研载体注册并在松山湖纳税的企业,当年 首次被认定为高企的,每认定一家,给予科研载体运营单位2万元奖励。
(二)对于在科研载体注册并在松山湖纳税的企业,当年 重新被认定为高企的,每认定一家,给予科研载体运营单位1万元奖励。
(三)对于科研载体当年引进的原注册地址在东莞市以外 地区且仍在认定有效期内的高企,同时科研载体注册并在松山湖纳税的,每引进一家,给予科研载体运营单位2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科技服务机构辅导高企奖励
支持各类科技服务机构为松山湖内注册的企业提供高企申 报辅导服务,对当年辅导通过高企首次认定数量大于或等于3 家(重新认定高企2家计1家)的科技服务机构,按新认定高企2万元/家、重新认定高企1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科技型企业家培育计划
实施科技型企业家培育计划,培养一批具有创新思维能力
的科技型企业家,具体方案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组织
本办法全年受理申报、每半年组织审批。申报通知通过松 山湖管委会官网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受理审核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负责受理和审核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 完整或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通知申报 对象进行补充和更正,申报单位应按通知要求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可根据实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或委托 第三方机构组织审核或评定,开展现场考察或组织答辩,形成拟资助项目清单。
第十五条 征求意见及社会公示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将拟资助项目清单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 见并进行社会公示,社会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进行处理及答复。
第十六条 报批审定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结合部门意见及社会公示情况,将拟资助项目报请松山湖管委会审定。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根据松山湖管委会审批结果,向松山湖 财政分局提交资助资金拨付资料,松山湖财政分局按程序及时拨付资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会同松山湖财政分局做好资 金的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本办法调整资金支持的重要
依据。
第十九条 获得本办法资助的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和会计规范做好财政资助资金的管理,规范使用资金。
第二十条 获本办法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存在以下行为的, 一经查实,将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并追缴已拨付的或违规 使用的财政资助资金,同时取消其3年内申报松山湖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申报资料骗取财政资助的;
(二)截留、挤占或挪用财政资助资金的;
(三)资助项目涉及剽窃或侵夺他人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的;
(四)同一项目重复申领园区同类资助,或同一经费支出多头记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或规范性 文件有冲突,以上位法和制定主体层级较高的文件内容为准。 本办法与松山湖管委会出台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同一项目“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 12 月 3 1 日。自2021年1月1 日至2023年12月31 日,符合本办法的项目纳入本办法资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