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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松山湖营造创新环境实施办法
东莞松山湖营造创新环境实施办法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07-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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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松山湖营造创新环境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关于加快松山湖 科学城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松山湖发〔2021〕1号),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松山湖科技创新活力,营造 浓郁创新环境,支撑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东莞松山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 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纳入松山湖高区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是具体执行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松山湖财政分局是本办法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松山湖的区域范围包括松山湖高新区和松山湖科学城。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面向单位及个人组织申报,申报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申报对象为在境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

企业和科技社团,以下统称为“境内单位”。

(二)本办法第八条申报对象为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高校、科研机构(含“新 型研发机构”),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在松山湖设立的高校分校区。

(三)本办法第九条申报对象为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高校、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和科技社团,以下统称为“松山湖单位”。

(四)本办法第十条申报对象为松山湖所辖中小学。

(五)本办法第十一条申报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其中, 单位应为松山湖单位,个人应在松山湖单位工作,且单位或个人获得奖项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是松山湖单位。

(六)申报本办法支持的松山湖单位,应按要求完成火炬  统计等各项科技统计工作,近两年没有拒报情况,且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予资助:

1.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2. 申报本办法的松山湖单位近三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环保、节能、社保、 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 或者被相关部门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没产品。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是指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没产品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上。

3. 申报本办法的松山湖单位近三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 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不含单次1000元及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4. 被松山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 经松山湖管委会研究认为不应予以资助。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六条  支持境内外单位在松山湖举办各类高水平科技交 流活动。对事前报松山湖管委会科技部门备案的科技交流活动, 经评审,最高按活动费用的50%,给予单个活动最高30万元补贴,同一单位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境外单位须联动境内单位开展科技交流活动,并依托境内单位申请支持。

第七条  鼓励境内外单位在松山湖举办创新创业活动。对在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举办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训练营等活动,且事前报松山湖管委会科技部门备 案的,经评审,最高按活动费用的50%,给予单个活动最高10万元补贴,同一单位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境外单位须联动境内单位举办创新创业活动,并依托境内单位申请支持。

第八条  鼓励松山湖高校、科研机构派员参加境外高水平 国际学术会议,对会议注册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同一单位同一活动最高补贴5万元。

第九条  支持各类科技教育基地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省 级、市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且认定前在科技部门或科协系统 备案的松山湖单位,按等次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奖励。对获得广东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广东省中小学生研 学实践教育基地、东莞市创客培育中心等认定,且认定前在科 技部门或科协系统备案的松山湖单位,按省级、市级等次分别 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同时获得以上认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第十条  鼓励松山湖中小学聘请高层次科技人才担任科技副校长,对聘请科技副校长的学校,每年给予5万元补贴。

高层次科技人才受聘为科技副校长前应在松山湖全职或兼职开展科技工作1年以上。

第十一条  对获得国家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给予500万元励。

(二)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国家技术发明奖特等奖、 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按获奖等次分别给予400万元、200 万元、100万元奖励。(三)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 一等奖、二等奖的 单位按获奖等次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第 一完成单位全额奖励、第二至第五完成单位减半奖励、第六及以后完成单位不予奖励)。

(四)对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50万元奖励。

(五)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给100万元奖励。

(六)对获得广东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特等奖、  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按获奖等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七)对获得广东省科技进步奖特等奖、 一等奖、二等奖 的单位按获奖等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第 一完成单位全额奖励、第二、三完成单位减半奖励、第四及以后完成单位不予奖励)。

(八)对获得广东省科技合作奖的单位或个人给20万元奖励。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

本办法全年受理申报、每半年组织审批。申报通知通过松 山湖管委会官网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受理审核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负责受理和审核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 完整或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通知申报 对象进行补充和更正,申报单位应按通知要求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可根据实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或委托 第三方机构组织审核或评定,开展现场考察或组织答辩,形成拟资助项目清单。

第十四条  征求意见及社会公示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将拟资助项目清单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 见并进行社会公示,社会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 个人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进行处理及答复。

第十五条  报批审定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结合部门意见及社会公示情况,将拟资助项目报请松山湖管委会审定。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根据松山湖管委会审批结果,向松山湖 财政分局提交资助资金拨付资料,松山湖财政分局按程序及时拨付资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获得本办法资助的单位,应按照有关会计法规 制度做好财政资助资金的账务处理,对受资助项目发生的各项 费用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按要求规范财政资助资金使用管理,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获本办法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存在以下行为的, 一经查实,将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并追缴已拨付的或违规 使用的财政资助资金,同时取消其3年内申报松山湖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申报资料骗取财政资助;

(二)截留、挤占或挪用财政资助资金;

(三)资助项目涉及剽窃或侵夺他人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

 (四)同一项目重复申领松山湖同类资助,或同一经费支出多头记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有冲突,以上位法和制定主体层级较高的文件内容为准。本 办法与松山湖管委会出台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同一项目“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条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会同松山湖财政分局做好本 办法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本办法修订或延续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 12 31日。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 日,符合

本办法的项目纳入本办法资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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