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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松山湖支持企业融资发展实施办法
东莞松山湖支持企业融资发展实施办法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07-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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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松山湖支持企业融资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 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东 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全面建设 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东府〔2019〕24号)和《东莞 市深入推动科技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东科〔2020〕25号) 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作用,鼓励和引导各类 金融资本为企业提质增效赋能,解决企业发展中的融资难和融资贵问题,深入推进松山湖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东莞松山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 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纳入松山湖高新区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是具体执行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松山湖财政分局是本办法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适用范围、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信用贷款是指企业通过银行获得的非实物抵押类贷款、非存单质押类贷款、非担保公司担保类贷款等;融资担保贷款是指企业通过融资担保的方式在银行获得的 贷款。本办法中的专利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权 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本办法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符 合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 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要,经认定的高 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 2017〕115  )要求,经广东省科技厅审核公告当年入库 企业。纳入本办法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市科技局发文推荐的名单为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

(一)注册地在松山湖的科技型企业、传统优势企业或倍 增企业。科技型企业、传统优势企业的适用范围具体指注册地 在东莞松山湖,有一定技术含量及竞争力,能不断推出适销对路 的新产品,符合松山湖产业发展方向(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 技术、新材料和生产性服务业等领域)的企业。倍增企业的适用范 围具体指注册地在东莞松山湖,获东莞市或松山湖评定的倍增企业。

(二)与松山湖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的融资担保公司、银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2. 近三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市场 监管、自然资源、环保、节能、社保、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 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相关部门给予责 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 罚没产品。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没产品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上。

3. 近三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不含单次1000元及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4. 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 经松山湖管委会研究认为不应予以资助。

第六条  融资担保贷款补贴

(  )申请条件

1.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且注册地在松山湖的科技型企业、传统优势企业或倍增企业;

2. 通过与松山湖管委会合作的融资担保公司以融资担保方式获得贷款,且放款机构为松山湖管委会的合作银行;

3. 获得的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设备

购置、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购置车辆与房地产项目等其他用途;

4.融资担保公司申请融资担保费补贴,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融资担保公司为被担保企业融资(限定于银行贷款)提供的担 保,费率不得超过1.5%,且不得收取保证金、担保手续费、评审费等由被担保企业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补贴标准

1. 融资担保公司为被担保企业提供费率不超过1.5%的融 资担保,按担保额度给予1.5%担保费补贴,同一项目担保费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每家融资担保公司每年最高补贴150万元;

2. 对获得融资担保贷款的企业,按其贷款实际支付的担保 费,给予90%补贴,同一项目担保费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倍增企业每家每年最高补贴50 万元;

3. 对获得融资担保贷款的企业,按其贷款实际支付利息 40%给予贴息,同一项目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50万元,倍增企业每家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

第七条  信用贷款贴息

( )申请条件

1.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且注册地在松山湖的科技型企业、传统优势企业或倍增企业;

2. 通过松山湖管委会合作的银行取得企业信用类贷款;

3. 获得的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设备 购置、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购置车辆与房地产项目等其他用途。

(二)贴息标准

对获得信用贷款的企业,按其贷款实际支付利息40%给 予贴息,同一项目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50万元,倍增企业每家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

根据《东莞松山湖高新区支持企业共克时艰打赢疫情防控 阻击战有关金融扶持措施的操作细则》(松山湖发〔2020〕8 )的有关规定,如个别企业涉及到相关的信用贷款贴息未及 时在有效期内处理,可延续至本政策有效期内申报,信用贷款贴息标准按本政策第七条第(二)点执行。

第八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补贴

(  )申请条件

1.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且注册地在松山湖 的科技型企业、传统优势企业或倍增企业,企业以专利权出质获得银行贷款,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权质押登记;

2. 以质押融资为目的进行专利价值评估,并已通过《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实施办法》(东府办〔2019〕60号)获得东莞市财政的评估费资助。

(二)补贴标准

1. 对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其贷款实际支付利息 20%给予贴息,同一项目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50万元,倍增企业每家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

2. 对企业按其实际支付的专利评估费用的40%给予补贴, 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倍增企业每家每年最高补贴50 万元。

第九条  科技保险补贴

(  )申请条件

1. 注册地在松山湖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2. 已获得当年市科技局科技保险补贴;

3. 科技保险承保机构为市科技局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保险机构。

(二)补贴标准

对投保重点引导类险种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保费的30% 给予补贴;对投保一般引导类险种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保 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万元,倍增企业每家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批与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中科技保险补贴每年度申报一次,申报时 间为每年1月份(即1月1日至31 );其他资助项目每年度 分两次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份(即1月1日至31日)和

7   (  7  1 日至31 ),具体要求如下:

(一)融资担保贷款补贴

1. 企业担保费补贴及贷款贴息:企业通过融资担保公司获 得贷款满一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还款的,原则上贷款期 限不得少于300天)并正常还款后,委托该融资担保公司向松

山湖科技教育局申报。

2. 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补贴:企业通过融资担保公司获得 贷款满一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还款的,原则上贷款期限 不得少于300天)并正常还款后,由融资担保公司向松山湖科

技教育局申报。

(二)信用贷款贴息

企业在获得银行信用贷款满一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 还款的,原则上贷款期限不得少于300天)并按期还款后,委

托放款银行向松山湖科技教育局申报。

(三)专利权质押贷款补贴

企业在获得银行专利权质押贷款满一年(如有特殊情况要提前还款的,原则上贷款期限不得少于300天)并按期还款, 并在通过《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实施办法》(东府办〔2019〕60 )获得东莞市财政的评估费资助及贷款利息补贴后,向松山湖科技教育局申报。

(四)科技保险补贴

企业在获得市科技局保险补贴后,于指定日期向松山湖科技教育局申报。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于上述各专项资金申报受理起始日前10 个工作日,通过松山湖管委会官网向社会发布资金申报通知和指南。具体信息以正式申知和指南为准。

第十一条  参与资金申报的单位应按如下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一)申报融资担保费补贴,须提交如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核对原件):

1. 松山湖支持企业融资发展补贴申请表;

2. 被担保企业正常还款凭证;

3. 融资担保费缴交凭证。

(二)申报融资担保贷款贴息,须提交如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核对原件):

1. 松山湖支持企业融资发展补贴申请表;

2. 企业与银行、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贷款业务合同和放款凭证;

3. 企业正常归还本息的凭证资料;

4.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申报信用贷款贴息,须提交如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核对原件):

1. 松山湖支持企业融资发展补贴申请表;

2. 企业与银行签订的信用贷款业务合同和放款凭证

3. 企业正常归还本息的凭证资料;

4. 银行如采取网贷的形式向企业发放贷款,需提供相关合同或协议、企业使用资金及本金归还情况等证明材料;

5.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补贴,须提交如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核对原件):

1. 松山湖支持企业融资发展补贴申请表;

2. 拟出质的专利证书;

3. 证明专利权有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以实用新型专利权 出质的,还需提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

报告或专利权评价报告;

4.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5. 与银行签订的系列贷款合同和放款凭证;

6. 借款借据;

7. 评估合同;

8. 评估费用发票和转账凭证,以及东莞市财政给予评估费补助的转账凭证;

9. 企业正常归还本息的凭证资料,以及东莞市财政给予贷款利息补贴的凭证;

10.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申报科技保险补贴,须提交如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核对原件):

1. 松山湖支持企业融资发展补贴申请表;

2. 企业获得市科技局保险补贴的凭证;

3.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 科技保险合同、保单及保费缴交凭证;

5.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凭证。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送达全部申报材料至松 山湖科技教育局,对于申报材料不完整、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 的,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应通知申报单位进行补充和更正。申报 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未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更正的,该申报单位本批次申报资格自动取消。对于申报材料符合申报要求 的,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对其进行审查,核定补贴额度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通过审查的申报单位,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按 受理批次在松山湖管委会官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 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或 认为申请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况,不宜进行资助的,可向松山 湖科技教育局反映或投诉,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应在接到反映或 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和处理,并将核实结果和处理情况公开反馈给反映方或投诉方。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后,松山湖科技教育局集中报批,经审批同意后,将批复意见下达给申报单位。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根据下达的批复意见申请资助资金核 拨,对资金使用情况需作进一步核实的资助对象,松山湖科技 教育局可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核实,对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研究后再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绩效考核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牵头组织,按有关制度和要求做好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对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松山湖财政分局负责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获本办法资助的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 一经查 实,将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并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 同时取消其3年内申报松山湖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申报资料骗取财政资助的;

(二)同一项目重复申领松山湖同类资助,或同一经费支出多头记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相关条文如与现行的其他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有冲突,如无特别说明,应以上位法和制定主体层 级较高的文件内容为准,如与松山湖此前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 12  3 1 日。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 日,符合本办法的项目纳入本办法资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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