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松山湖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金融、产业深度融合,加快科技金 融创新发展,鼓励企业上市挂牌,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发挥财 政资金对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的扶持作用,依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东莞松山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 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纳入松山湖高新区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是具体执行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松山湖财政分局是本办法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适用范围、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松山湖商事主体注册并缴纳主要 税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企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二)近三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环保、节能、社保、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相关部门给 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或者罚没产品。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没产品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上。
(三)近三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不含单次1000元及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经松山湖管委会研究认为不应予以资助。
第五条 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认定奖励分两个阶段进行奖励:
第一阶段,经东莞市人民政府认定为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奖励10万元;
第二阶段,申请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或在香港主板资本市 场(仅限于H股)上市并经法定机构正式受理资料的,奖励190 万元,红筹企业除外。法定机构包括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等。其中,主板上市 法定机构为中国证监会;创业板上市法定机构为深圳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法定机构为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主板上市法
定机构为香港联合交易所;红筹企业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 号)中的定义,红筹企业是
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
第六条 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融资奖励对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首次挂牌的企业,在 专板内首次股权融资100万元至5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首次股权融资5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融资奖励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 并于精选层挂牌的企业(含已在精选层挂牌后迁入的企业),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募集资金总额的1%给予融资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第八条 境内上市融资奖励
成功在境内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按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融资募集资金总额的1%给予融资奖励,最高不超过 1500万元。奖励主体不包括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转板到境内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九条 境内上市企业迁入奖励
东莞市外境内上市企业迁入松山湖,上市企业在松山湖落户满一年后可提出奖励申请,按迁入松山湖当年年度最后一个
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日均市值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第十条 境内上市企业或上市潜力企业引进奖励推荐单位引进东莞市外境内上市企业或东莞市外上市潜力 企业后,需要于被引进企业到松山湖注册之日起半年内在松山湖管委会登记备案(备案表见附件2)。
迁入企业为东莞市外境内上市公司的,奖励引进单位200 万元;迁入企业从到松山湖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成功上市的,奖 励引进单位200万元;迁入企业从到松山湖注册之日起三年至五年成功上市的,奖励引进单位100万元。
上市潜力企业指迁入松山湖后五年内在境内成功上市的企业;推荐单位指注册登记地在松山湖的单位,个人申请除外。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奖励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分拆的所属子公司在松山 湖商事主体注册并缴纳主要税源,且在境内成功上市的,除可 申请本办法中上市或融资等相应的奖励外,母公司可根据所属 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募集资金总额的1%申请培育奖
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上市公司分拆是指上市公司将部分业务或资产,以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简称所属子公司)的形式,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或实现重组上市的行为。
第十二条 企业获得本办法单项奖励50万元以上的,除本 办法第十条所述的推荐单位外,应向松山湖管委会递交5年内 不得将注册地迁离松山湖的书面承诺。该书面承诺与该企业和松山湖管委会签订的入园投资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为业务主管和受理部门,按年度接受企业申请并受理。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认定奖励、境内 上市融资奖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融资奖励、 上市公司迁入奖励、上市企业或上市潜力企业引进奖励、广东 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融资奖励、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 司境内上市奖励,在符合申请条件后1年内提出,按《松山湖 企业上市挂牌奖励申请书》(见附件1)有关要求向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提出申请,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完整、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应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 知申请单位进行补充和更正。申请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请材料,逾期未对
申请材料进行补充、更正的,视为该申请单位主动撤回本次申请。
第十六条 通过审查的申请单位,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按 批次在松山湖管委会官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 日。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或认为 申请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况,不宜进行奖励的,可向松山湖科 技教育局反映或投诉,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应在接到反映或投诉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报松山湖管委会 决定是否给予奖励,并将核实结果和处理情况答复或反映投诉方。
第十七条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单位,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报松山湖管委会审批。
第四章 资金执行与管理
第十八条 获审批通过的申请项目,由申请单位根据下达 的批复意见申请资助资金,向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提交《东莞松 山湖资金拨款申请表》等相关资料,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按流程申请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有权联合相关部门对本办法各类奖励资金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
价,及时掌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分析评价政策执行效果。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获本办法资助的单位存在以下行为, 一经查实, 将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并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同 时取消其3年内申报松山湖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申报资料骗取财政资助;
(二)同一项目重复申领园区同类资助,或同一经费支出多头记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已认定为东莞 市上市后备企业,但未获得过松山湖管委会给予的上市后备企 业相关奖励的企业,可在申请资本市场上市并经法定机构正式 受理资料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一并申请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认定奖励的两个阶段奖励。
第二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不追溯受理在2021年1月1日之前的奖励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企业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已获得过松山湖
管委会在资本市场方面相关奖励或资助的,在本办法规定相关奖励金额中作相应扣减。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相关条文如与现行的其他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有冲突,如无特别说明,应以上位法和制定主体 层级较高的文件内容为准,如与松山湖此前制定的相关规范性 文件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相关条文的奖励内容如与松山湖现行的其他政策有重叠,实行“从高不重复”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 12 月 3 1 日。自2021年1月1 日至2025年12月31 日,符合本办法的上市挂牌奖励相关行为均纳入本办法。
附件:1.松山湖企业上市挂牌奖励申请书
2. 引进上市企业或上市潜力企业备案表
附件1
受理编号: 申请日期:
松山湖企业上市挂牌奖励
申请书
申请企业(盖章):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手机; 电邮:
联系人: 手机; 电邮;
(本申请书及资料附件须装订成册, 一式三份,每册加盖骑缝章)
松 山 湖 管 委 会 印 制
一、企业基本情况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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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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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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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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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何地迁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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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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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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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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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事项 |
□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第一阶段奖励 口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第二阶段奖励 □上市融资奖励 万元(募资 □股转系统精选层融资奖励 (募资 万元) |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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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湖培育上市和迁入上市奖励 万元 □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版融资奖励 万元(募资 万元) □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奖励 万元(首次募资总额 万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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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上市企业或上市潜力企业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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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名称及 联系人、联系方式 (如不涉及可不填 写 ) |
证券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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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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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企业简介 (可另附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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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件材料
□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章程复印件 □股东、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的名单及职务 □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新一期财务报表复印件 □上年度及本年度的国、地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申请上市后备企业认定奖励提供)东莞市政府关于上市后备企业 的认定文件 □(申请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第二阶段奖励提供)相关证券市场法定受理 机构受理证明 □(申请上市融资奖励、股转系统精选层融资奖励、松山湖培育上市和 迁入上市奖励、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融资奖励提供)上 市挂牌核准文件、登记公司股份登记确认文件、上市挂牌公告文件 |
□(申请上市融资奖励、股转系统精选层融资奖励、松山湖培育上市和 迁入上市奖励、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融资奖励提供)上市挂牌企业融资完成的公告 □ (引进上市企业或上市潜力企业奖励提供)引进上市企业或上市潜 力企业备案表原件与复印件(如有可提供引进单位与被引进企业双方合 作协议、投资协议、场地租赁协议等能证明双方关系佐证材料原件与复印 件 ) □ 其 他 |
三、 企业声明并承诺
本企业所申报内容及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如有不实,愿承担所有 法律、法规责任。 本企业郑重承诺,在获得本办法专项资金单项奖励50万元以上的, 5年内不得将注册地搬离松山湖,否则将向松山湖管委会全额退回所获 取的奖励资金及以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
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日 |
附件2
引进上市企业或上市潜力企业备案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被引进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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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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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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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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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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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何地迁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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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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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高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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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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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计划及 董事会决议内容 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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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中介机构名及 联系人、联系方式 |
证券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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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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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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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简介 (可另附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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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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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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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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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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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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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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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声明并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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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所申报内容及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如有不实,愿承担所有 法律、法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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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进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推荐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该表格一式三份,作为松山湖管委会备案,被引进企业与推荐单位各作为推介证明。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 2021 年6月15日印发
松山湖管委会规范性文件编号:松山湖规202106号